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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「115年度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計畫」1份

一、依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 第2點規定辦理。

二、為協助教育部「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 庫」調查員增進專業知能,俾後續調查案件進行,並考量 現有人才庫調查員各縣市區域分布尚有不足,爰辦理旨揭培訓,參訓學員須全程完成培訓及撰寫調查報告,經分組 講師審查通過後始取得調查員資格,並納入前揭人才庫, 供各地方政府調查案件遴聘運用。

三、旨揭培訓相關資訊如下:

(一)辦理時間:115年6月3日(星期三)至5日(星期五), 共3日。


(二)辦理地點:臺南台糖長榮酒店(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三段336巷1號)。

(三)培訓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(預計招收50名),且不得有 11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 理辦法第5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:

1、曾任或現任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院、系、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4年以上。

2、曾任或現任教保服務機構專任教保服務人員6年以 上。

3、曾任或現任律師。

4、曾任法官或檢察官。

5、曾任或現任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法制、法務、訴願或 訴訟相關業務之委員或承辦人員。

6、曾任或現任專科醫師、社會工作師、臨床心理師或諮 商心理師6年以上。

7、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(構)、公私立學校、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、社會福利機構或 團體,並專任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、社會工作或兒童保護相關工作6年以上。

8、教育部或直轄市、縣(市)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調查專業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。

9、曾任或現任各級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。

10、曾任或現任主管機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。

11、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。 

12、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。  

13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,例如校 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。

四、報名方式及薦派參加人數說明如下:

(一)請貴校薦派1名符合報名資格規定且有意願參加培訓人員。

(二)請排列推薦順序並於115年4月16日(星期四)中午12時 前免備文將核章後推薦表電子檔案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 事件調查學者專家合作同意書回傳至e-j426@mail. k12ea.gov.tw信箱(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:115年度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推薦),俾憑續處。

(三)囿於時效,請轉知各受推薦人於115年4月16日(星期四)中午12時前至表單連結(https://reurl.cc /dpVdXq)完成表單報名手續,後續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核。